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高校继续教育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进一步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和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函授站(中心)是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组织管理,为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远程化教学及其管理提供线上线下支持服务的机构。函授站(中心)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函授站(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和学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函授站(中心)的设置
第四条 设置原则
(一)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生源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置函授站(中心)。
(二)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实施有效的教学管理,学校在淮北城区以外1个县(区)设置函授站(中心)一般不超过1个,学员规模较大的县(区)可适当增加。
(三)外省设立函授站(中心),根据所在省对函授站(中心)设置的要求办理。
第五条 资质要求。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是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者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具有优质教育资源和充分条件保障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设置函授站(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连续报考的稳定生源;
(二)能提供固定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以及满足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需要的机房、硬件和网络条件等;
(三)能配备专职或者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四)能就地或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五)能保证必要的办学经费;
(六)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函授站(中心)设站长(主任)1人,原则上由设站(中心)单位的法人或分管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学生规模超过300人的,应适当增加管理人员数量,并配备有专门从事教育信息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函授站(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函授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函授站(中心)须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档案,组织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要悬挂在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函授站(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学校的培训。
第十条 函授站(中心)辅导教师既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由函授站(中心)将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学校推荐。函授站(中心)推荐的辅导教师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函授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函授站(中心)的审批
第十一条 函授站(中心)应由拟设站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对申请设站单位的资质和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申请设置函授站(中心)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函授站(中心)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
(二)设站单位办学条件简介;
(三)设站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合同、有关设施等证明资料;
(五)拟开设的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学习形式、学制、招生人数;
(六)教育厅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函授站(中心)传达教育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函授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函授站(中心)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监督和检查执行;
(三)制订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相关课程的自学指导书等教学资料;
(四)负责选派主讲教师,审查、备案函授站(中心)聘任的辅导教师;
(五)按照《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实施教学,对函授站(中心)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组织对函授站(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
(六)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函授站(中心)工作会议,对函授站(中心)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突出的函授站(中心)以及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研究解决函授站(中心)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七)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设站(中心)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自觉接受和服从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三)落实函授站(中心)的建制,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四)配备函授站(中心)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定期研究和解决函授站(中心)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函授站(中心)的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函授站(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生源组织工作;
(二)协助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完成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加强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政策文件、管理人员状况、教学计划及学期开课计划、学籍及学籍异动、试卷成绩及作业考勤成绩、证书发放、教材发放、财务收费及经费的开支等其它记录情况;
(十一)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积极配合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年审或评估;
(十二)每学年向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函授站(中心)负责组织学员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学校按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与设站(中心)单位结算学费,用于其支付生源组织、教学管理等费用。函授站(中心)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任何学校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函授站(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各函授站(中心)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生及招生秩序;
(二)教学及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收费及财务管理;
(五)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
(六)行政、后勤、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函授站(中心)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检查不合格的函授站(中心)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办学合作。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办学合作,函授站(中心)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严重损害学校社会声誉的行为;
(二)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教学管理混乱,提出整改未达标的;
(四)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经决定撤销的函授站,要采取积极措施,对该函授站(中心)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继续以该函授站(中心)的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同时要做好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中心)不得随意变更设站(中心)单位、办学地点和函授站(中心)负责人。变更办学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数字化学习中心)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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